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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日發商譽維權成功-判決生效

來源:時間:2023-03-07
     根據2022年12月已生效判決書,山東奧諾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山東奧諾)被判決商譽詆毀侵權成立,判決其發布的公告屬于誤導性信息、存在詆毀揚州日發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揚州日發)商業信譽的故意,構成對揚州日發商業信譽的損害。為讓公眾客觀了解事實,符合司法公開精神, 披露判決書全文。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均判決商譽詆毀成立。  

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2021)蘇1081 民初4440 號

原告:揚州日發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0816770027021,住所地江蘇省儀征市陳集鎮工業集中區東側。
法定代表人:陳林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恩才,江蘇度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諾,江蘇度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奧諾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00738157282N,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舜華路1號齊魯軟件園2 號樓(創業廣場B 座)二層B215 房間。
法定代表人:郭安強,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成,山東睿揚(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強,山東睿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揚州日發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發公司”)與被告山東奧諾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諾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 年11 月11 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日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恩才、許諾、被告奧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成、劉建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日發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商業詆毀行為;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0 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日發公司是一家大型連續式噴霧流化床造粒、造丸、干燥、包衣技術創新型公司,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包括:干燥工程施工;干燥設備、造粒設備、混合粉碎篩分設備的設計、研發、技術服務、加工制造、安裝及銷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被告是一家從事干燥技術、造粒技術、節能環保技術的研發和干燥設備、造粒設備的制造、銷售公司。原、被告雙方在部分產品的多個領域有競爭關系。被告奧諾公司是一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證券代碼:835861),被告的主辦券商國融證券在2021 年10 月19 日發布了《關于山東奧諾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風險提示性公告》,督促被告按規定及時披露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陳林書與被告奧諾公司、被告黑龍江省萬里潤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關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的信息。被告隨后于2021 年10 月22日發布兩份公告,其一是《山東奧諾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補發)》,其公告編號為2021-025 (以下簡稱“2021-025 號公告”);其二是《山東奧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涉及訴訟公告的補發聲明公告》,其公告編號為2021-026(以下簡稱“2021-026 號公告”)。被告在其2021 -025 號公告和2021 -026 號公告中均記載“我司與揚州日發在該產品領域的市場競爭始于2009 年,至今已持續12 年”;在2021-026 號公告中記載“作為國內干燥設備生產領域的同業競爭對手,均面臨國內同一重大競標項目。雙方互相為國內主要競爭對手”、“揚州日發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陳林書實施了一系列行為,包括向奧諾公司和黑龍江萬里潤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送律師函、公開法院受理訴訟文件、敦促主辦券商披露奧諾公司被訴事件以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被告這兩份公告存在嚴重的誤導性陳述,因為被告涉訴的是知識產權案件,與原告沒有關系,原告并不是案件的當事人,被告在公告中強行把原告拉進自己涉訴的案件,會導致信息受眾誤以為原告與披露的訴訟案件具有關聯性,被告在沒有相關證據情況下所發布的上述